日前,河路口镇一村民因非法猎捕三只虎纹蛙,被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县森林公安局涛圩派出所民警放生虎纹蛙
河路口镇河路口自然村七组村民黎某仔,在没有办理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使用强光电筒照明方法,在自家责任田及旁边花生地猎捕到三只青蛙。3月27日上午10时许,黎某仔将猎捕的青蛙拿到河路口镇农贸市场销售时,被县森林公安局涛圩派出所巡查民警查获。经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涉案的三只野生蛙类均为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黎某仔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在案发后如实交代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理,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黄春华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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