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被告人黎某驾驶小车在沱江镇春晓路与李某所驾驶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县人民法院判决黎某应赔偿李某3万余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黎某拒不报告财产且拒不执行判决。2018年12月,黎某因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被告人黎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11月,被告人黎某的家属支付李某赔偿款3万余元,与李某达成和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黎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履行了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蒋雨轩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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