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今年2月,被告人潘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0.2克左右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交易给刘某,刘某与他人吸食后认为潘某某给的量太少,向潘某某继续索取,于是潘某某又拿了少量毒品给刘某。同年5月,被告人潘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0.4克毒品贩卖给黄某。经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于201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再犯之罪又系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陈桂梅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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