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江华瑶族自治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全县的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严格执行本地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从严打击。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车站、道路等公共交通场站及路线,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园、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社区小区、城中村、工业园区等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扫场所码、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轨迹核查、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上述物业管理部门、场所、单位等拒不履行上述疫情防控、查验职责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和通告,擅自出入、冲闯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或者在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冲闯政府部门、防疫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的;妨害保障城市运行交通秩序和阻碍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救援车辆通行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四、应当暂停生产经营的场所、企业、单位等擅自生产经营的。
五、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次密接者、重点人员等拒绝隔离治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不配合所在单位或社区管理防控措施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编造或者故意散布、传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伪造、变造、出售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健康码、行程码等证明文件的。
九、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江华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或次密切接触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擅自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信息网络及其他途径散布涉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一、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二、借疫情防控之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十三、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上述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2年3月20日
来源:江华瑶警在线
编辑:何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