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宠物狗进行绝育手术致死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某宠物店退还原告张某某的手术费340元,并赔偿原告张某某财产损失3900元。
今年2月3日,原告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赠与协议书》,李某某将其饲养的名叫“二郎神”的法国斗牛犬无偿赠与原告张某某。2月25日,原告张某某父亲与被告某宠物店签订了《动物麻醉手术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手术项目为去势手术治疗,手术费用为340元。2月26日,某宠物店安排刘某某为该名叫“二郎神”的法国斗牛犬进行绝育手术。术后,被告告知原告该宠物狗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因宠物医疗引发的纠纷,宠物应视为财产,归宠物主人所有,故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安排为该宠物狗进行绝育手术的刘某某虽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师执业证》。被告安排不具有从事动物诊疗资质的人员为原告的宠物狗进行绝育手术,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该案圆满解决。
来源:江华新闻网
作者: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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