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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儿童被鞭炮炸伤致残 司法所依法为弱者维权

来源:江华新闻网 作者:李 鑫 虞庆呈 编辑:redcloud 2017-07-03 16:19:33
江华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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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华新闻网讯(通讯员 李 鑫 虞庆呈)2017年2月2日,白芒营镇六岁小孩李某与堂兄玩耍烟花爆竹时,误把雷鸣鞭炮当普通烟花持手中点燃,“呯”一声巨响,李某当场受伤倒地,闻声赶到的家长的亲属们迅速将李某送至白芒营卫生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转至广西某医院做进一步康复治疗。经司法部门鉴定,李某右掌属轻伤一级,并致九级伤残。
    鉴定结果出来后,李某父母不知道应该当由谁来承担此责任,于是到白芒营司法所申请维权。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多方考虑,决定先找到卖鞭炮的老板杨某做初步调查,而在调查中,工作人员发现了两个关键细节问题,一是杨某属无牌无证私营小贩,根本没有经营烟花爆竹资质和条件;二是杨某提出,他当时将鞭炮卖与的并不是小孩李某,而是一位成年人,他本人则不应当为小孩受伤承担责任。顺着线索,工作人员找到李某父母了解情况,证实了这名成年人正是李某婶婶何某。据何某称,当时她带着自己儿子在杨某小摊上购买了两盒烟花爆竹,当时再三问过杨某是否烟花类,杨某没有否认的情况下她才购买的,回家后便给儿子与侄儿李某共同玩耍,却不料发生这种悲剧。
    案情清楚后,白芒营司法所决定组织当事人杨某、何某、李某父母三方进行调解。调解中,三方对案情事实均无异议,但在责任划分上产生了较大分岐,杨某认为自已卖的鞭炮是由何某购买且在当时告诉了何某该鞭炮很危险,而何某却擅自给小孩玩耍才导致李某的受伤,因此,何某、李某父母应该承担大部分的监护责任。而何某认为,杨某在其购买时未尽告知义务,且属无牌无证经营,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父母则同意何某意见。
    白芒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三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参照湖南省现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总赔偿金额。认为李某作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而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做为鞭炮的经营者应该当为其销售的商品承担相应责任,而何某做为一名成年人应该知道鞭炮的危险性而给予小孩玩耍时未进行合理监护也应当承担相应监护责任,当事人三方同意司法所调解意见,达成和解,签订了赔偿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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