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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实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

来源:江华新闻网 作者:徐雪斌 编辑:redcloud 2016-05-03 1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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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华新闻网讯(通讯员 徐雪斌)近日,湖南省人社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联合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管理,保障被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劳动报酬及时支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在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共同核定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金额。之后,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通知,到银行专用账户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交存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省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
       《办法》明确,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只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的应急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数额,不得跨工程项目使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连续3年未欠薪企业可免交保证金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工程完工后,可申请返还保证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未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将返还交存的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本息。
       根据《办法》,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当年可免交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办法》实施前3年内和《办法》实施后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经对施工企业用工审核,守法诚信,自改正之日起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当年免交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备注: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房屋及市政项目)或施工企业(交通、水利项目)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四部门采取联合招标(或特定银行)等方式确定的银行账户交存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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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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