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新闻网讯(通讯员 赖新生 黄明奎)近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工商局受理并成功调解一起涉农投诉案。这是一起非典型投诉案例,被诉方因指导农户用药不当,导致农作物发生药害受损,农户经投诉获赔偿。
6月9日,两农户到水口工商所诉称:二十余天前至水口镇曹某处各购买一瓶阿维菌素农药,杀虫后玉米苗逐渐出现叶黄、枯萎现象,部分烂根,玉米苗大部分受损。因与曹某协商未果,逐到工商部门投诉。
接诉后,工商部门会同农技部门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农技人员认定,玉米苗病状系药害所致,叶黄、枯萎、烂根处腐烂发臭是典型药害症状,用药量过多是导致药害的原因。工商人员调查查明,两农户购药时,口头咨询过曹某用药方法,曹某告知以一瓶药兑三桶水的用量杀虫,农户依此用药兑水,一瓶药的量各自喷杀了一亩五分地,结果喷杀过的玉米苗发生药害受损。经对比农药标签使用说明,其标注兑水3000-4000倍、亩杀40毫升的量,两农户一亩五分地杀了一瓶300毫升,用药量属兑水浓度过高、严重超量!
工商人员现场调解指出,作为农资经营者,曹某未根据农药标签说明的使用方法真实、正确地告知农户,致农户用药量过多,引发农作物药害,其负有指导用药不当的责任。农户不看农药标签说明,盲目过多用量,亦有失查之责。综合受损程度、双方责任等情况,由工商人员提出赔偿意见,双方一致达成赔偿协议:由曹某一次性赔偿两农户共1230元。
新《消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曹某答复的使用方法并非其商品标签说明的使用方法,而是与其存在严重偏差,直接误导农户过量用药,导致农户农作物发生药害,遭受损失,作为经营者,曹某理应负有赔偿责任。
通过该案,工商部门提示广大农民,使用农作物杀虫剂不要盲目地加大用量,杀虫剂用量过多也会造成“副作用”—— 药害。药害虽不常发生,一旦发生,可造成农作物烧伤、凋萎、烂根、落叶、落花、落果,受损严重者,甚至造成农作物颗粒无收。因此农民在使用杀虫剂时,一定要依据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正确、适当地用量,如此才会最大程度的避免药害发生。同时,一旦发生药害,要及时咨询农技人员,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药害对农作物带来的损害。
来源:江华新闻网
作者:赖新生 黄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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