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新闻网讯(通讯员 邱有元) 4月1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公安局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对批捕在押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由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使这起达成刑事和解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重新回到了社会,进一步化解了邻里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这是该院践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缩影。
2014年1月7日,家住码市镇老街的丁某某因建房与邻居马某某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丁某某持锄头将马某某左手、额头打伤,其中左手尺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二级,额头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案发后,丁某某以马某某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被害人住院期间的费用及损失并外出躲藏。2月13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月18日,该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4月2日,公安机关将丁某某抓获归案并对其执行逮捕。在丁某某被羁押期间,其亲属主动与被害人马某某协商,通过协商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由丁某某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马某某损失30000元,得到了马某某的谅解,双方矛盾也得以化解。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调取相关证据,对该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认为,该案已达成了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真诚悔过,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矛盾已经化解,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于是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向该县公安局发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由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江华县公安局接到建议书后,采纳了该建议,于收到建议书的当日就决定对丁某某取保候审。
今年以来,该院共依法对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了案件公平正义,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江华新闻网
作者:邱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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