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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房产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江华政府网 作者:江华政府网 编辑:redcloud 2013-10-18 1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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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房产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
落实<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办:
为切实保障我县流动人口居住权益,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房产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我县流动人口居住权益,根据《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将流动人口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统一规划,让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充分享受到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优惠政策。
二、保障措施
自今年42日起,在我县沱江镇城区、各建制镇规划区域、江华国有林场、铜山岭有色金属矿范围内,凡持有县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并符合我县有关保障性住房除户籍外其他申请条件的流动人口,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户口薄、计划生育情况、家庭收入、租房协议等证明材料(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及以上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并通过所居住社区、民政等部门审核、公示后,可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对象。
三、长效机制
流动人口住房保障执行情况统一纳入全县住房信息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通过资格审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流动人口,按规定实行定期复核。复核时除提交必要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本地居住证。复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不符合条件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配租资格。
 
江华瑶族自治县房产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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